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责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成员在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中遴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级学院院长(或副院长)、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五至七人组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审核;
3.审批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4.批准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
6.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本学院学士学位的初审,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本学院初审情况并申报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3.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对各二级学院申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3.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4.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可被授予普通本科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刑事处罚;
2.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初步具有担任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获得毕业资格;
3.非外语专业(不含音乐、体育、美术各专业、部分少数民族和残障学生)学生原则上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外语类专业学生原则上通过全国高校外语专业四级考试;音乐、体育、美术各专业学生原则上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校内大学英语水平能力测试;藏族等非汉语母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及听障、视障等残障学生原则上通过校内大学英语水平能力测试;
4.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江苏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学生达到一级水平、理工科学生达到二级水平;藏族等非汉语母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及听障、视障等残障学生原则上通过校内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5.学业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6.无记过及以上处分;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第七条第1项规定的;
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3.在校期间修满规定学分,但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的;
4.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外语水平、学位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九条在某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本科毕业生,在国家相关规定许可的前提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可特别决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不达规定要求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可在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参加校内大学英语水平能力测试,获合格以上成绩的,可按有关程序授予学位;因计算机等级考试不达规定要求而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可在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相应的等级证书后,可按有关程序授予学位。
第十一条因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结业生,或因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而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经申请获得批准后,可在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回校重修相关课程,成绩或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规定要求后,可按规定程序授予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及其表现,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因满足第九条要求而授予学位者,须单独提交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复核,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通过表决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经审议通过后的学生,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毕(结)业生,必须在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回校向原所属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审批表》,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受理学士学位申请、审核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经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学生本人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部门)在申请和审核学位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学校将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每年都安排专人负责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位获得者名单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