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来源:学前教育学院日期:2019-04-28浏览:1191

南特师〔201767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我校教授、专家在教学方面的指导作用,促进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特设立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各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指导和评价教学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教学工作的调研、规划、咨询、指导、评价和审议。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是相关院部指导本单位教学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相关院部教学工作的规划与指导,并协助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分管校领导、二级学院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授、教学督导代表组成。委员人数一般为15-21人,分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5-7人,具体人选在各教学单位提名推荐的基础上,由教务处依据学科专业布局平衡初审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富有教学经验,教学成绩显著;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至三名。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一般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聘期3年,可以连任。若主任委员岗位变动,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新任主任委员人选;若委员岗位变动时,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应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教学工作;同时,也应经常召开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相关委员参加的小组会议,处理教学工作中的常规事务。

第八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和任务:

1.结合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对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方案及模式、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改革、教学管理、办学特色等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合理化建议。

2.受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托,对人才培养方案、重要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修改等进行审议。

3.参与各类教研教改、教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结题的审查和评估工作;参与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及各类教学奖项的评审工作;参与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及各类教学奖项的推荐工作。

4.指导建立与完善各级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负责对教学运行状况和各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监控,确保教学秩序正常有序运行;审议通过有关教学质量监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

5.复核由各院部认定和处理的一般教学事故(三级)和较大教学事故(二级);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对重大教学事故(一级)进行认定,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做出处理决定;负责受理有关教学方面的申诉,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6.完成教学指导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提交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审议的各类材料,如需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投票方为有效,赞成票达到总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为通过;委员会根据审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但可参与会议讨论。

第十条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公布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