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学前教育学院日期:2019-04-28浏览:2233

南特师〔2016134

为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改革,深化开展以本科生为主体的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活动,充分调动学生自主性和积极性,依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施目的

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的创新,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尽早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创新活动,不断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质和文化素养,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条实施体系

构建国家、省、校三级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实施体系,建立省级项目从校级项目中遴选产生,国家级项目从省级项目中择优推荐的制度,形成以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为龙头、省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为主干、校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为基础,衔接紧密、结构完善的国家、省和高校三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实施体系。

第三条立项原则

1. 注重过程参与。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的实施更加注重实践创新研究过程。引导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设计实验实训、组建实验实训设备、实施实验实训、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和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不断提高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和组织实施能力。 

2. 注重实践创新。鼓励学生结合学科专业,从自身所长与兴趣出发,积极参与实验实践活动,在探索、研究、创新的实践训练过程中,提出自己的观点与见解。

3. 注重切实可行。训练计划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四条资助对象

训练项目申请人为全日制在校的 1-4 年级的学生个人或创新团队,每位学生作为项目主持人每次只能申请 1 个项目,项目主持人不超过2人,创新团队人数应控制在5人以内。训练项目不限学科专业,根据学生兴趣在一定范围选题。

第五条选题范围

1. 有关教师科研与技术开发(服务)课题中的子项目。

2. 开放实验室、实训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与训练项目。  

3. 发明、创作、设计等制作项目。 

4. 专业性研究及创新项目、创业计划与职业规划创新项目。

5. 社会调查项目。 

6. 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

注:训练项目请勿与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重复。

第六条条件与要求

1.申请人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善于独立思考,具备基本的科研素质与能力。

2.每个项目最多2名指导教师,每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创新训练计划项目不得超过2项。

3. 省级重点项目指导教师必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省级一般项目和校级项目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指导教师具有丰富的教学研究经验,负责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实践创新训练。鼓励行业、企业一线专家担任指导教师。

4.各学院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活动,能够为学生实施训练项目创造良好的环境以及所需的实验实训场地和仪器设备。

5.优先考虑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组建创新团队申报的项目。

第七条组织管理

1.由教务处负责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协调和管理。

2.各学院成立工作指导组,组长由学院分管科研院长担任。各学院要加强创新实验室建设,积极创造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的实施条件。全校所有的实验室、实验中心要向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开放。

3.各学院工作指导组负责本单位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的组织,包括立项项目申报审查、组织开题、项目进展情况检查、项目验收、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拓展本学院课题、将相关科研课题转化为立项项目。

4.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学生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积极进行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分析论证、制定设计方案、实验、分析总结等方面的独立能力训练。指导教师要发挥好主导作用,对项目执行的各个环节及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有具体明确的思路和要求。

5.如果项目因故更换指导教师、不能按期完成或变动研究内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申请,并提交阶段总结材料,经所在学院指导组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更换指导教师、延期、暂缓验收或变动研究内容,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对过期未结题而又未经教务处批准延期的项目,取消该项目立项人今后申报任何项目资格,同时该项目的指导教师两年内不得担任该类任何项目指导工作。

6.各学院对立项项目建立相应的档案,对立项资料、学生申请材料、项目验收表、项目研究报告及其它物化成果,要及时归档管理。各种审批、汇总材料由教务处归档管理。

7.项目建设周期为 1-2 年(四年级学生申请项目建设期 1 年),个别综合性团队项目建设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1 年。

8.项目建设所购设备、资料、软件等所有权归学校,使用权归所在学院。

第八条项目立项申报与验收考核

1.每年上半年各学院组织立项项目申报,项目申请由学生和指导教师共同进行。通过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智能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一般每个项目由 1-2 位学生主持,由1名指导教师和 2-4 名学生组成,学生可跨学院组队参加同一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负责一项创新训练计划项目,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2.各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报教务处,教务处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在听取项目负责人的答辩基础上,综合确定立项项目和推荐申报省或国家立项资助项目。报学校批准后公布。

3.训练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按申报规定时间向二级学院提交《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在大创智能管理系统中填写后导出打印)、成果精髓(3000 字左右)和成果实物等。成果实物可采用调查报告、论文、软件、设计、硬件研制、专利等形式。由各二级学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九条经费管理

1.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列入教务处年度经费预算。

2.国家或省教育厅立项项目,有下拨资助经费的,按1:1比例配套,没有资助经费的学校落实资助经费。

3.校级立项项目学校资助金额为:文科 1000 /项,理工 1500 /项。

4.资助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立项并将全额经费下拨各项目负责人,由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根据相关要求审核项目经费的支出。

5.项目主持人根据发生的费用填写相应的报销单据,由至少一名项目参与人证明,指导教师签字,报二级学院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6.经费使用范围

调研费;资料购置费,测试费,软件、小型硬件及小型实验设备(不超过 800 )购置费等;资料打印、复印、印刷费;学生撰写的与项目有关的论文版面费等。计算机及其配件购置费不从本经费中开支。论文版面费、资料复印费、调研费等应占较小比例,经费使用的结构要合理。项目经费在使用中不得超支,申请报销要提供相关实物清单,书籍和成套资料应在学院登记、验收,设备、软件工具应在实验室登记、验收后方可报销。

7.对提供虚假成果(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或成果与原申报课题严重不符,或逾期不能完成研究任务,或在使用经费中弄虚作假,甚至严重违反经费使用规定者,将视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对项目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账目不清者,学校将停止资助。

8.项目结束或中止后,剩余经费由学校回收,纳入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条奖励措施

1.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结题后,项目主持人及成员可分别获得创新实践奖励学分(具体见标准《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关于设立创新奖励学分的暂行规定》)。

2.每项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给予指导教师10 课时工作量补助。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